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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意见:不参照适用最高法的指导性案例,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涉“一带一路”建设专题指导性案例。
最高法院已发布21批112件指导性案例,实践中法官参照指导性案例的情况如何?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全国各级法院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的时候,一是要查明所需要适用的法律,二是要阐明所需要适用的司法解释,三是要查找和对比指导性案例
“凡是在审判案件的时候,发现与指导性案例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相类似的案件,就要参照适用我们已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否则会被二审、再审改判。”
郭锋提到,全国法院、法官对于指导性案例及其作用的认识每年都在不断地进步,“在审判类似案件时,积极参与指导性案例的情况也是逐年呈上升趋势,特别是涉及到一些消费者、劳动者权益,涉及到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社会风尚的一些案例参照适用的情况比较高,有个别案件已经达到参照适用上千次。”
他举例称,比如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4号,是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参照率就非常高,还有指导性案例23号,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参照情况也比较高。
他说,由于目前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数量比较有限,覆盖司法实践中各种情况的面还比较窄,指导性案例参照适用还存在较大的不足和发展空间。
“有的指导性案例回应司法实践及时、覆盖面广,裁判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这种案例参照的情况比较多,有的指导性案例比较专业,司法实践当中发生的类似案件比较少,对其参照的情况肯定就要少一点,当然也还存在一些法官对指导性案例应当参照适用的认识不到位,审理案件不主动搜寻、对比指导性案例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有的。”
今后我们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时候要主动自觉的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当然,我们也希望诉讼参与各方当事人、律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积极的向法官提出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的意见。”
法〔2019〕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发布第2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诉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等六个案例(指导案例107-112号),作为第21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