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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9/8/18 0:00:19 阅读:次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0日,魏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从惠州市博罗县龙溪镇往河源市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紫金县临江镇路段,因魏某驾驶机动车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越过道路中心线与受害人利某驾驶的小型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利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11月14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利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所有人为新余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但上述牵引车和半挂车实际为李某所有,李某将该车挂靠到新余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内。
二、法律分析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案,看似简单,但仔细分析还是比较复杂。现就本案涉及的法律事务分析如下:
1、关于本案责任分担问题,包括责任承担主体和比例。
本案交警部门作出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即魏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利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肇事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普通半挂车使用人为魏某,魏某是李某雇请的员工,魏某驾驶车辆时是履行职务行为,另外,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所有人为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所有人为新余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但上述牵引车和半挂车实际为李某所有,李某将该车挂靠到新余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李某作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实际所有人及魏某的雇主,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魏某作为李某聘请的司机在履行职务行为时有重大过错,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车辆被挂靠人被告新余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应对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肇事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因此,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本案应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利某家属的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的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仍由不足部分由李某、魏某、新余市万顺物流有限公司、新余市兴平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关于受害人利某的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009年至今利某一家7口在临江镇圩镇范围建有房产一栋居住至今,另2013年起至2015年11月10日发生交通事故期间,受害人利某在临江镇从事个人货物运输工作,有固定工资收入。2015年5月河源市设立江东新区,临江镇整合并入江东新区,该镇已属城市规划范畴,是城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受害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的规定。受害人利某一家人的户籍虽然是在农村,但受害人利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有固定的收入,另受害人利某户籍所在地临江镇已整合并入河源市江东新区,其属非农业家庭户口,因此,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利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居住在城镇也应按照城镇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
三、处理过程
利某是其一家的经济支柱,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噩耗对本身生活就不富裕的家庭是个致命打击,使利某一家陷入了艰难的困境,利某一家困难到连丧葬费都无法拿出来。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并委派本律师承办本案,在了解到利某一家的困难情况下,采取减交及缓交律师费的方式先处理本案,解决了律师费的问题。
代理本案时,本律师与当事人积极沟通,了解案情,为其出谋划策,在了解到肇事方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指导当事人与肇事方协商,虽然具体赔偿数额协商不下来,但最终肇事方愿意额外补偿7万元做为当事人的精神抚慰金,而当事人对肇事方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由于在民事方面赔偿方面协商不下来,本律师及时准备起诉的证据材料,首先在紫金县交通警察大队那调取了肇事方及车主的身份证信息、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公司的信息及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同时向申请紫金县交警大队委托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的拖拉机进行财产损失评估,接着去紫金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提交材料申请对拖拉机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本律师通过了解利某的居住、工作情况,与出具证明的单位负责人沟通解释,最终,居委会证明、派出所证明也出具了下来,为争取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做好了充分的证据准备。
四、处理效果
开庭时,我方为当事人出庭与肇事方及保险公司雇请的律师辩论、据理力争,并提交了代理词,辩论观点得到了法官的认同,争取到了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另外,车辆损失、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绝大部分的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因当事人的损失未超过肇事车辆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最终法院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赔偿72万多,其他被告不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各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当事人也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在本案中,本律师积极争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帮当事人圆满的解决了此事,一家老小的生活有了必要的物质保障,解决了后顾之忧,当事人亦对本律师的工作感到满意,表示了感激。
五、心得体会
我国交通事故居高不下,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当事人及时聘请律师处理此事,在通过律师为其出谋划策,调查取证,代其出庭辩论,最终争取了到了应有合法赔偿款,帮当事人圆满解决了此事,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可以通过与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及早聘请律师介入处理,了解自己的哪些损失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