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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实施,三大重点需注意
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简称新证据规则),该决定已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新证据规则实施后,将如何影响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面对自身不利事实的询问,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需明确回复,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将视为对不利事实的自认。
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新证据规则中,对于不利事实绝不能模棱两可,避而不答,如法官释明后,仍“不清楚”的,依据新证据规则,将构成对不利事实的自认。
二、虚假陈述需处罚
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电子数据证据更详细,与时俱进
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新证据规则全文共一百条,未修改的仅十一条,修改及新增的有八十八条,以上是笔者认为“最亮”的三点,希望大家可以好好学习,多多研究,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