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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能否作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
案件提要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通过且未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用人单位以此作为用工管理的依据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
《员工手册》能否作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基本案情
袁某是某服装公司的计件工人,双方因计件工资支付、高温补贴等产生争议。2018年6月22日,袁某等多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某服装公司随后以袁某未完成工作任务,不遵守劳动纪律,同年9月仍消极怠工甚至罢工等理由,依照该公司《员工手册》中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合同。某服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就其具体内容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员工作了公示或者告知。
裁判结果
袁某于2018年11月申请劳动仲裁,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某服装公司、袁某均不服,诉至法院。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服装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员工手册》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包括袁某在内的员工公示和告知具体内容,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该《员工手册》不能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某服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据此判决某服装公司支付工资差额500元、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41972.32元、带薪年休假工资7926.21元等。宣判后,某服装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某服装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法官说法
问: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都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答:不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条款明确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依据该条款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具备内容合法、制定程序规范、事前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等条件,才能适用到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中。
如本案某服装公司虽然制定了《员工手册》,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制定程序,亦没有证据证明已公示或者告知袁某等劳动者,袁某也在诉讼中称其不了解《员工手册》,某服装公司也没有证据足以反驳,因此某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问: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在遇到此类问题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答:从劳动者角度而言,应充分了解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特别是涉及切身利益的具体内容,对于不合法或认为有损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应及时提出异议。
从用人单位角度而言,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保留已经公示告知劳动者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