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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5岁少女坠楼案
【案例】据@昭通昭阳警方通报:经査,2020年3月26日,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女,16岁)与洪某连(女,50岁,系昭阳区钻石商务公寓承包人)邀约被害人耿某(女,15岁)到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耿某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陈某(男,15岁)、王某绕(男,18岁)持刀和皮带对耿某进行威胁,耿某待陈某、王某绕走出房间后,乘施某秀不备,遂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房间窗口跳下后受伤。
公安机关于当晚抓获犯罪嫌疑人施某秀和洪某连,于27日上午10时许将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绕抓获。经审讯,四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被害人耿某正在医院救治。犯罪嫌疑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案件正在办理中。
上述案情简而言之,即施某洪某强迫未成年耿某(15岁)**,因其不从即指使王某及陈某(15岁)对其进行威胁,后耿某趁其他人不备跳楼自杀,最终因坠楼死亡。施某、陈某、王某、洪某各触犯了什么罪?最终怎么定罪?
【分析】
1、首先根据刑法二阶层的理论,施某、洪某、陈某、王某构成组织、强迫**罪,属于是共同犯罪;
2、因陈某不足16岁,且该罪名不属于14-16岁犯罪人应承担的八种严重犯罪情形,故具有犯罪阻却事由,不负刑事责任;
3、因被强迫的对象未满18岁,属未成年人,故上述犯罪行为有从重处罚情节。另被害人为逃跑而坠楼受伤,这一情节也将影响最后的量刑。
【相关法条】
(一)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罪
组织、强迫他人**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