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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对于工伤的误解:上下班途中摔倒,是工伤吗?

发布时间:2019/10/15 11:55:32  阅读:

一、哪些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 患职业病的;

(五)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其中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为第(六)款。

二、上下班途中摔倒,属于工伤吗?

答:生活中很多人存在误解,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都属于工伤,但其实上下班途中摔倒是否属于工伤这个问题,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需符合以下条件,即摔倒的原因,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所以如果并非交通事故,又非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人又不是在工作场所内摔倒的,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可能无法认定为工伤。虽然无法认定为工伤,但也并非毫无补偿,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此种情况属于“非因工死亡”,可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参考案例:张永萍与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2016)渝02行终424号

本院认为……该条第(六)项规定的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从张永萍起诉理由的陈述,以及雷必友同事在区人社局调查时的陈述,可以判断2015年12月16日20时许雷必友在男生公寓楼大门对面台阶处,系其下班正行至该处,也即雷必友当时处于下班途中,而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须以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伤害为前提。雷必友在男生公寓楼大门对面台阶处所受伤害显不属该情形,故雷必友摔伤致死亦不符合上述该条第(六)项规定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