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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吗?

发布时间:2019/10/8 9:07:25  阅读:

一、什么叫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什么叫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日通知员工?

参考判例:刘洪柒、佛山市创越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的义务是在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所负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方对于劳动合同何时终止已经有预期,在此情况下无需履行提前通知对方的义务。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目前并无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但从企业管理秩序及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可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避免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