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地址:河源市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16层
邮箱:zhiyoulawyer@163.com
电话:0762-3388086
传真:0762-3833086
邮箱:zhiyoulawyer@163.com
电话:0762-3388086
传真:0762-3833086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职工进行罚款?被罚款职工该如何救济?
许多用人单位为加强对职工管理,往往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设置处罚条款,并且通常采取罚款的处罚方式,如“某公司规章规定:对于旷工半天以上的职工,扣发旷工当日工资,并每出现一次罚款200元”。
那么,用人单位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内容,或者对职工实施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一旦发生,我们该如何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9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2条第1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罚款内容;同时,罚款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益,而用人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也没有法律赋予相应的职权,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职工实施罚款,职工一旦遭受罚款,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反映、投诉,甚至诉讼方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9条:“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罚款内容,或者其扣减工资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实施罚款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扣减劳动者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被罚款或者扣减工资的人数每人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