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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什么情况下商业三者险免赔

发布时间:2019/9/1 9:39:01  阅读:

随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很多时候已经不能满足赔偿需要,大多数车辆所有人都选择了投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但在审判实践中,保险公司存在基于法律规定或者保险条款提出免赔主张得到支持的案例。现在总结出以下几类商业险免赔情形:

一、未投保不计免赔条款。根据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商业保险包括基本险及附加险两部分。如果在投保商业保险时仅投保基本险,未投保附加险中的不计免赔条款,则会按照保险条款的约定,理赔时保险公司实行相应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根据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的不同情形,保险公司实行5%-20%不等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此部分损失需要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二、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驾驶人存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几类情形的,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于第三人人身损害承担保险责任,并且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商业险部分本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由车辆驾驶人自行承担。

三、适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商业三者险的保险条款中有关于保险公司责任免除以及增加绝对免赔率的条款,这类条款不因投保不计免赔条款而不发生效力。在审判实践中,驾驶人一方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经常以保险公司在其投保时并未告知进行抗辩,认为免责条款不应发生效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保险公司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或者虽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但条款约定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并尽到提示义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会在案件中进行适用,相应的责任需要由驾驶人自行承担。


因此,为了更好的保护驾驶人及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情形,现提出如下建议:1、建议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在投保商业三者险时养成良好的投保习惯,完整投保基本险及相应附加险中的不计免赔条款,使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全面的赔偿。2、车辆驾驶人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保证得到保险赔偿,同时安全驾驶可以降低事故发生的几率,这也能够保证驾驶人的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