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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因工受伤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国社会中,很多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依然参加劳动,而多数人是因为生活所迫,那么,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这类人群的权益如何保障:他们是否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我国法律如何规定?
根据笔者学习分析,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工作的人分为三类:
一、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1、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2款:“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二、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为两种情形
1、已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未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未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两种情况
(1) 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1款:“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 在新用人单位工作:未明确规定。
三、上述的例外情形:该人员是进城务工农民的,直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可知:
1、用人单位没有为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两种情形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第一,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退休金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且在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
2、若该人员是农民工,则不受前文一、二点“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其本身是否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约束,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