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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后,能否反悔?

发布时间:2020/12/30 9:31:58  阅读: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一般未购买或未足额购买职工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为及时减损都会主动找劳动者协商签订《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书》,约定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给劳动者后,劳动者应同意不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多数法律意识薄弱的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忽悠”往往同意签字收款,事后咨询律师后才发现自己“被套路”了,即按法律规定自己可获赔的金额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金额,这时劳动者能否主张撤销《一次性工伤补偿协议》并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标准计付工伤保险待遇呢?

答:不一定。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双方是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争议的,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但是,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撤销协议,依法重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