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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成功代理一单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获赔170多万

发布时间:2020/9/2 11:34:56  阅读:

案例编辑: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刘洪登律师

 

案件详情:

20199月,本所接到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所接受交通事故伤者刘某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刘洪登律师代理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19年1月30日,杨某驾驶货车与前面同方向行驶紧急刹车由练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后练某驾驶的货车又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由刘某驾驶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杨某驾驶机动车,没有与同车道行驶的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练某、刘某无责任。刘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裂伤等,刘某为植物人的状态。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刘某损失共170多万元。同时,杨某驾驶的货车的第三者责任险只有100万元。

律师策略:

代理律师接受该案件后,经计算伤者刘某的损失为170多万元,杨某驾驶的货车的保险不足以赔偿刘某的损失,保险不足额部分50多万由杨某承担的话,可能面临杨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代理律师经反复查看交通事故的现场视频,发现练某驾驶的货车存在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并紧急刹车,在明知相对方向有来车的情况下仍往左打方向盘导致车身倾斜横对着对面道路并且越线行驶的违反交通行驶规则的行为,代理律师认为练某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而交警部门认定练某无责任,此次交通事故的认定存在过错。为此,代理律师认为起诉时,应把杨某、杨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练某、练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一并起诉,练某需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这样刘某的损失才足以得到赔偿。


案件结果:

代理律师跟据刘某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起诉了杨某、杨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练某、练某驾驶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认为一审法院应采纳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认定练某无责任。最终,认定练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判决杨某赔偿刘某5万多,保险公司赔偿刘某11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刘某57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刘某得到170多万交通事故赔偿款,刘某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律师简介

 

刘洪登律师,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在职研究生学历。2015年起至今在广东至友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以来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近100宗,办案经验丰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