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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冠肺炎中,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
此次新冠肺炎中,哪些行为可能会涉及哪些罪名?
(1)行为一: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法定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涉及罪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刘凤科解析:
刑法第33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注意: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主体、特定的行业,所以成立范围相对较窄;成立本罪只要求有具体现实的危险;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本罪。
甲类传染病,只包含鼠疫和霍乱,但是司法解释对刑法条文中甲类传染病做了扩大解释,不仅包含鼠疫和霍乱,还包含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亦即,虽然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是按照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的,也属于本最中“甲类传染病”的范围。所谓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的禽流感、脊髓灰质炎。这四种疾病虽然在乙类传染病中,但是需要按甲类传染病进行管理即必须采取甲类传染病的报告和控制措施。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2)行为二:知道这是一种突发传染病病原体,而故意传播这种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及罪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凤科解析:
主观方面是故意,即知道传染病病原体有可能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依然放纵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3)行为三: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涉及罪名: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刘凤科解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比较骇人听闻,现实生活中也比较少见,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就比较常见了。比如,当前新冠病毒传播过程中,有很多人就拒绝检疫、隔离和治疗。很多人听信了谣言,以为到了医院交叉感染,进去了出不来,也有人讳疾忌医,拒绝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此种情况下,对于引发传染病的传播本身,不是故意的,但是他应该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传染病传播的后果,并且确实发生了传染病病毒的传播的后果,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则成立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行为四:生产、销售假口罩、防护服。
涉及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5)行为五: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的。
涉及罪名: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罪
(6)行为六: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的。
涉及罪名: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劣药罪
刘凤科解读: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有死刑规定的。
(7)行为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涉及罪名: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8)行为八: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
涉及罪名: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依法从重处罚。
(9)行为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及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刘凤科解读:这两个罪名,并未列入考试大纲范围,但大家要知道。这里涉及到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另外,还要注意这两个罪名与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武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是渎职类犯罪,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以上两个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10)行为十:广告主及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嫁接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及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及罪名:虚假广告罪。
刘凤科解读:另外,这种行为也有可能构成诈骗罪。构成虚假广告罪,并不否定它同时还可能构成诈骗罪。所以,这里如果即触犯虚假广告罪,又符合诈骗罪,这就属于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11)行为十一:违反国家在控制、预防传染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的规定,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涉及罪名:非法经营罪。
刘凤科解读:如果这段时间,商家故意提高日常生活用品和防治传染病的物品的价格,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就可以按照非法经营罪论处。这种行为若不构成刑事犯罪,也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且此类新闻已经有了,药店哄抬口罩价格,被行政罚款300万元。
(12)行为十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比如,假借生产口罩,骗取大家捐款。
涉及罪名:诈骗罪。
(13)行为十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涉及罪名:妨害公务罪。
(14)行为十四: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涉及罪名: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刘凤科解读: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稳定压倒一切,国家不仅需要组织医护人员救治病人,更需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不少人出于发泄情绪或其他目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害、死亡等事件时有发生。注意,这里的故意伤害罪、故意杀杀人罪和抢劫罪,都是法律拟制。这里的抢劫罪,只针对首要分子。
(15)行为十五: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涉及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刘凤科解读: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注意,该罪不要求一定要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另外一个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才要求在信息网络上传播。
(16)行为十六: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涉及罪名: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
刘凤科解读:从考试的角度,该罪名了解即可。
(17)行为十七: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涉及罪名:寻衅滋事罪
刘凤科解读:还有一种情形,就是明知是虚假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也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
(18)行为十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涉及罪名:非法行医罪。
(19)行为十九: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
涉及罪名:污染环境罪。
刘凤科解读: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同时又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则该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污染环境罪的想象竞合。同时注意: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其他病原体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注意“突发”两个字。
(20)行为二十: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
涉及罪名: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
刘凤科解读:这几个罪名都有可能成立。区分的标准在于,行为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成立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如果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成立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同学们还要注意区分两个罪名,即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二者的区别在于:挪用公款罪是挪作私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挪作公用。
比如,某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管理救济款通过做假账等方式,把自己管理的物资非法据为己有的情形,则按照贪污罪论处,此种情形下,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21)行为二十一: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涉及罪名: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刘凤科解读:这两个罪名的区分比较简单,主要是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的区分。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状态是故意,玩忽职守罪的主观状态是过失。
(22)行为二十二: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涉及罪名: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刘凤科解读:这是一个过失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比如,处置不及时或措施不当;或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或者拒不执行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疫情、灾情加重的。注意,该罪并不一定要求突发传染病传播,而是只要求传染范围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