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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法援案例——我所曾永祺律师获当事人赠锦旗致谢

发布时间:2017/10/31 10:59:45  阅读:

2017年10月27日下午,由我所曾永祺律师承办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龚女士和家人专程到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向法援处的工作人员及我所曾永祺律师表达了感激之情,并送来一份锦旗以示感谢。

一面锦旗,就是一份信任,一次无以言表的感激!律师在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在承担着社会责任,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信任律师,为律师点赞!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龚女士开始在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工作,当时所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期满后,公司又与其续签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其三年,至2018年7月到期。但到了2016年10月份的一天,龚女士在生产线上工作时,公司以其不按工艺规程操作,做错货品引起公司损失为由,给予申请人书面警告。龚女士坚信自己并未出错,故不同意在书面警告书上签字。此后,公司单方面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因为新的工作岗位不需要加班,收入自然减少,龚女士对自己被调离原岗位并不同意,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反而收到了公司的二次书面警告。2016年10月20日,公司根据《人事手册》的规定单方面给龚女士下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声称其已收到两次书面警告,已符合公司行使解雇权利的条件。龚女士感到不服,遂向河源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援助。

我律所经河源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后,由曾永祺律师为龚女士提供法律援助。曾永祺律师接手此案后,认为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合同法》,属于违法解雇,故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公司应当赔偿龚女士双倍经济赔偿金。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解除与龚女士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曾永祺律师认为,在这一焦点问题上,先决因素是公司是否有充分证据证实龚女士在工作上确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三款的情形,否则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在仲裁庭中,虽然公司一方向仲裁庭出具了多达18份书证以及申请两位证人出庭来证实龚女士确有工作严重失职之表现。但经律师质证,认为无法形成有力的证据链说明公司给予龚女士书面警告的做法具备正当性,并提出公司依据《人事手册》给予员工警告、解除劳动关系也不具备合法性的观点。

最后,仲裁庭采纳了龚女士以其代理人曾永祺律师的观点,裁决河源某实业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向龚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共计两万余元。但随后,公司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龚女士只好再次寻求法律援助,并向法援处申请继续由我所曾永祺律师代理诉讼。

经过法院的审理后,一审法院仍然采纳了曾永祺律师的代理观点,认为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不足,判决公司应向龚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该公司仍表示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9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审判后终于盖棺定论,终审判决后不久,该公司即向龚女士支付了双倍经济赔偿金两万余元,丢掉了工作的龚女士终于得到了正义的答复。

【案件评析】

(1)如何运用证据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取胜关键。

在本案的举证当中,用人单位即公司一方担负了解除合同具备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但举证被律师抓住“把柄”,揭露了处罚员工事由所依据的证据明显不足、站不住脚的事实。这一点,也成为了仲裁委、人民法院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事由的关键根据。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算问题

本案最终的判决结果是用人单位须向员工龚女士支付双倍赔偿金两万余元。具体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4.5个月×2倍=赔偿金。

该计算标准是对《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87条的结合运用:

(1)根据劳动者被解雇前12个月的工资收入明细,可计算得出其平均月收入;

(2)4.5个月则是根据其自2012年7月入职至2016年10月被解雇,得出工作年限为4年零3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


(3)双倍则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