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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分、认定及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20/10/13 10:39:44  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关系广泛存在于我们的生产生活领域。在涉及此两种法律关系的产品加工、装饰装修施工、设备安装等劳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人在工作中意外受伤的情况,而这类劳务关系大多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提供劳务方往往会以双方是雇佣关系为由,要求接受劳务方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劳务方则又以承揽合同抗辩,那么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如何区分、认定及归责呢?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举证责任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同时二者又界限模糊极易混淆,我们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区分:

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雇佣合同一般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而承揽合同则自带劳动工具,对工作时间有自主性,只要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具体的完成方式和时间自己决定。

3是定期支付劳务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务报酬承揽合同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合同履行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体现的是工作成果的价值。而雇佣关系的支付方式一般体现周期性,如日付、月付,且不存在验收,体现的是劳务本身的价值。                                    

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雇佣合同中雇员的工作一般是雇主所从事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承揽人的工作通常不属于雇主从事的工作内容。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采取了完全不同的归责原则。雇佣关系适用无过错原则,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或遭受人身损害,不论雇主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雇主可以对过错人行使追偿权;承揽关系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