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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小讲堂:解开对“离婚冷静期”的误解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上涨趋势,结婚率、出生率呈现下降趋势,为避免夫妻双方意气用事,稳定家庭关系,维护和谐社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有重要意义。
但离婚“冷静期”制度出台以来,部分民众对此产生误解,极端者把此举上升到干涉婚姻自由、禁止离婚的高度,为解开误会,避免断章取义,便于民众正确理解民法典,本期我们来聊聊离婚“冷静期”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我们可以看到,去民政局登记离婚的,的确有离婚“冷静期”的要求,即登记离婚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满三十日后需夫妻双方共同领取离婚证,否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但是,我国法定的离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即上面提到的,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另一种则是诉讼离婚,一般而言,诉讼离婚的夫妻矛盾比较协议离婚的夫妻矛盾更加激化,所以离婚“冷静期”的要求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但不适用于诉讼离婚的情形,如果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受离婚“冷静期”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婚姻代表的是家庭,离婚不简单是夫妻情分的结束,更重要的是影响到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同时导致家庭财产的分崩离析,因此,对离婚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目的在于稳定婚姻家庭关系、避免冲动性离婚,维护家庭稳定及社会稳定,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夫妻而言,如经过冷静期的慎重考虑仍坚决离婚,民政机关会下发离婚证,如无法通过协议离婚,则可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