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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发布时间:2020/3/9 10:42:02  阅读:

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租赁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来势汹汹,在严重侵蚀我国人民的健康之外,也因其产生了许多合同纠纷。

 

其中租赁合同纠纷便是这其中之一:

 

【案例一】

 

原告是一名网约车司机,被告是某车辆租赁公司,原、被告双方于201911月签订了《车辆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租金为每月3000元。

 

原告于2020215日诉至海曙法院,称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宁波市政府采取小区封闭政策,该情形构成不可抗力,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押金9400元。

被告原定于220日复工,希望与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表示若220日正常复工,愿意减免10日租金;若220日未如期复工,则愿意与原告再次协商租金减免事宜。

 

经法官调解,原告最终接受被告的方案,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愿意与被告共同承担因疫情影响减少的租金损失,于当天下午3点申请撤回起诉。

 

【案例二】

 

原告孙某是宁波市海曙区某楼盘一间公寓的房主,被告王某是网约房经营者。201811月,孙某将房屋租赁给被告王某用作网约房。双方约定房屋租赁期间为5年,租金支付方式为押一付三,每月租金2750元。

 

20191124日,被告按期支付了3个月的房租。随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被告称因出于社会责任,已经全部取消春节订单并全额退款,20201月底,其曾与原告协商租金减免事宜,原告未及时回复。22日,涉案房屋所在的楼房采取全封闭式管理,不允许外来人员进入。被告认为案涉房屋已无法正常使用,符合不可抗力情形,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

原告于202025日联系被告,表示愿意减免半个月房租,后期租金减免情况视疫情发展再协商,但被告坚持解除合同。

 

原告于是在215日向海曙法院提交诉状,诉称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合同长达5年,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足以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被告解除合同系违约行为,要求被告支付10000元违约金。

 

经过调解,当天下午5点,双方通过移动微法院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合同,被告同意支付2750元违约金,且不要求原告退还尚未到期的租金,但因其人在外地,无法前往宁波腾退涉案房屋,希望原告给予其一定腾退时间。原告也答应等房屋封闭措施解除后再行腾退房屋。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次肺炎病毒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

 

但是,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导致合同解除,不可抗力发生后可能发生以下两种法律效果:

 

部分或全部免责:《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结语】

 

本次疫情所属的不可抗力是否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关键要看疫情对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去分析具体个案的情况,才能得出结论。为了避免更多的合同纠纷的出现,建议当事双方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及时进行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适当降低或免除疫情防控期间的租金或适当延长租期,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