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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期间是否可折抵刑期

发布时间:2020/3/9 10:38:36  阅读:

强制戒毒期间是否可折抵刑期?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前,被公安部门送去强制戒毒的,强制戒毒期间是否可折抵有期徒刑刑期?

参考文书:

1、郑某锐、郑某然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原审判决对其被强制戒毒的时间未予折抵刑期不当的意见,经查,郑某锐因吸毒嫌疑于2017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不承认其有实施盗窃作案,从而使其因自己的吸毒成瘾行为而被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月26日,郑某锐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讯问时虽有承认其实施盗窃作案。但由于此前郑某锐已经因其自身的吸毒成瘾行为而使其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夺状态,且其后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活动并没有加剧郑某锐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处境,因此这种情形下的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能予以折抵刑期,原审判决据此对郑某锐被强制戒毒的时间未予折抵刑期是恰当的,故该意见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2、薛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对吸毒成瘾人员进行强制戒毒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刑事追诉程序中的羁押,不能折抵刑期,故原审判决对于上诉人被强制戒毒的期间不予折抵刑期并无不当。

3、陈某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对于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及原审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经查,陈某华因吸毒于2013年4月18日被某派出所抓获,其在当天仅供述其吸毒的事实,并未供述其贩卖毒品的事实。故陈某华提出其被抓获当天即供认了贩卖毒品事实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某派出所抓获吸毒人员李某甲、李某乙并展开调查后,方发现陈某华有贩卖毒品的嫌疑。同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对陈某华涉嫌贩卖毒品立案侦查,并于当天讯问陈某华,陈某华才供述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2013年4月18日至同年6月20日期间,公安机关尚未发现陈某华有贩卖毒品的行为,陈某华系因其吸毒的行为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不属于因贩卖毒品罪行先行羁押的时间,不应折抵刑期。故陈某华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期应从2013年6月21日起算。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律师小结:由于自身的吸毒行为而被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使其人身自由处于被剥夺状态,随后又因其他犯罪行为及罪名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实施的刑事侦查活动并没有加剧其人身自由被剥夺的处境,这种情形下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能折抵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