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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2019年12月29日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我国自2019年12月29日起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该决定废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收容教育制度将不再实施。对于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虽然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但卖淫、嫖娼行为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于有卖淫、嫖娼行为的,最严重将受到拘留十五日和罚款五千元的处罚。
此外,对于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行为,我国刑法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的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传播性病罪等等。
附部分法律条文: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已废止)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四款:“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已废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