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地址:河源市越王大道汇景国际商贸中心16层
邮箱:zhiyoulawyer@163.com
电话:0762-3388086
传真:0762-3833086
律师在线

律师学院

您的位置:首页 > 律师学院 > 查看详细

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

发布时间:2019/9/1 9:26:27  阅读:

在社会家庭生活中,离婚的案例越来越多,离婚的理由各异。很多人因协议离婚不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经法院审理认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度而被判决不准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款“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的规定,一般情况,原告再想离婚只能六个月后重新提起离婚诉讼。

那么,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进一步作出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三、以上为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具体情形,除此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因此,欲通过诉讼离婚的当事人,最好事先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律师分析自己情况是否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然后决定是否委托律师代为提起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