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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 ——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一文

发布时间:2019/9/1 9:11:33  阅读: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确立了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并增加了速裁程序、值班律师等规定,并在全国18个地区开展试点试行,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结合试点情况,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相关问题进行梳理完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理解与适用本文即对该文观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进行归纳、总结。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要点:

1、认罪认罚案件在程序上可以从宽处理。首先可以简化审判程序,对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其他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2、强制措施适用相对宽缓化,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采取强制措施时判断其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优先考虑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

3、认罪认罚案件在实体上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起诉指控罪名与审理认定罪名不一致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除外。

4、强化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再次,强化律师参与和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应当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则上没有限定适用的罪名和刑罚,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就像自首、坦白一样,没有特别的范围限制。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即“认罪”。仅对个别细节提出异议的,或者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仅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7、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愿意接受处罚,即“认罚”。 “罚”既包括主刑,也包括附加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接受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尽力退赃退赔的,应当认定为“认罚”;反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接受量刑建议、承诺缴纳罚金,背后却隐匿、转移财产致使财产刑无法执行的,显无真诚悔罪态度,不宜认定为“认罚”。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其认罪认罚提出异议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仅是不要求未成年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于未成年人,但有否签署具结书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宽处罚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不排除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够自主、理性表达认罪认罚意愿盲聋哑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有否签署具结书不影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对此类人员不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以保障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