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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2019/9/1 9:08:47  阅读:

2018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作了较大的调整,上调信用卡恶意透支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有效催收”等进行了界定。根据《决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即五万元为定罪量刑起点;而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同时,《决定》指出,催收同时具备“(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这些条件的,方可认定为“有效催收”。




整理人:朱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