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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案例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民事诉讼案例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陈超然)
【案情简介】
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是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阮某是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被告阮某与被告缪某是合法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018年8月5日,原告(甲方)和被告阮某(乙方)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明确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阮某实际经营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原告持续向被告阮某提供餐具清洗加工服务,截至签订本还款协议之日止,被告阮某仍拖欠原告上述期间的餐具清洗加工服务费共计213632.40元,约定:被告阮某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清偿前述拖欠的餐具清洗加工服务费;若被告阮某在2019年12月31日前未能清偿前述服务费,从该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违约金,直至清偿所有服务费及违约金之日止。协议还就其他事项作了相关约定。
被告阮某在《河卫消毒服务有限公司出货登记表》(2015年12月-2016年12月)的收货处签名予以确认。2020年1月21日,被告阮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原告20000元,原告在庭审中予以确认。
被告缪某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
【代理意见】
被告缪某不是还款协议的相对方,不需要承担还款义务,其次涉案债务是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与原告之间公司经济往来产生,虽然被告阮某个人加入了该债务,但该债务本质上是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经营过程产生的债务,不是被告阮某与被告缪某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缪某不是本案债务的责任相关主体,无须承担债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被告阮某为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涉案餐具清洗加工服务费产生于原告为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餐具清洗加工服务。本案中,被告阮某对原告负债,是由于其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后加入到了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对原告的债务中,且被告缪某并未在《还款协议》中签字或事后追认,故涉案债务并非被告阮某个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驳回了原告对被告缪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文书】
(2020)粤1602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被告缪某没有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事后也没有追认等行为,根据合同相对性,被告缪某无需承担还款义务。还款协议所涉债务产生于原告为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提供了餐具清洗加工服务,后被告阮某加入了该债务当中。被告河源市****消毒配送有限公司和阮某应当承担还款协议所涉债务,但是该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结语和建议】
本案中,通过律师代理参加答辩,当事人的诉讼目标基本达成,通过判决解决了此事,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目前我国普遍存在夫妻债务涉诉问题,但涉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案涉诉债务实质上是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求共债共签,对个人名义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则需债权人举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建议债权人在实现或确认此类债权时,应做好债权相关主体的签字认可工作,对债务人而言,要仔细分辨清楚债务的类型和主体,并及时履约,以免增加自身承担债务的复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