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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法典》第1079条第五款的解读
《民法典》出台后,1079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大家就对此产生不同的理解:
第一,是不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需要分居一年才能起诉?
第二,是不是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必须分居一年,法院才会判离?对于问题一,准确的理解是:第二次起诉不需要等一年!
因为,民法典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能不能起诉,归民事诉讼法管;
起诉后能不能赢,归民法典管!
所以,民事诉讼法没有被修改,那么就是半年后就可以再次起诉了。
至于起诉后,法院会不会判离婚,才是民法典的问题。
对于问题二,准确的理解是:为了解决离婚难的问题,民法典增加了一条离婚的新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1079条规定的是法院必须判离婚的情形,而第四款只是新增一种。
司法实务中,曾经出现一方两次甚至是三次起诉离婚但法院依然出于各种所谓的维护家庭和谐或社会稳定等因素,一而再再而三地判决不准双方离婚的情况,从而让人觉得“离婚难”。
这次《民法典》的新规定就是为了解决“离婚难”的问题而设立的,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的情形,认定为感情破裂的情况。这一规定将“感情破裂”这一抽象标准变得更具可操作性。
综上分析,正确的理解是:第一次判不准离婚,6个月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的,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判离;第二次起诉时,即使没分居满一年,如认定为感情破裂,法院也会判离。